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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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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