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报原版201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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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辐度-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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