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为: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现予公告。-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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