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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子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他人违章目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期徒刑。”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二、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有报告职贵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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