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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下罚金。”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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