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公报原版20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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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充修改: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前款的规定处罚。”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款的规定处罚。”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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