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公报原版2005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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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量较大的: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没收财产:“(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二)使用作度的信用卡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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