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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目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章总则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第二章受案范围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第五章证据受理。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第七章审理和判决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一节、一般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第四节第二审程序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涉。第八章执行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第十章附则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第一章总则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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