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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法。目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第一章总则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不适用本法。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第二节审查与决定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第三节期限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第四节听证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第五节变更与延续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第六节特别规定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第六章监督检查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第七章法律责任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第八章附则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第一章总则异议。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人。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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