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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目录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十二章附则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一章总则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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