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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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