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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保障,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粤财资环函(2024)15号),省财政将对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进行激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励对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基础性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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