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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2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一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一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一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B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3.1.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1.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3.l.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C-STE1),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3.2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3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4卫生要求4.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表1(见P2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4.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见P34)4.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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