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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形式,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并依据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第四条本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和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等的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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