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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质量监管,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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