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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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巢政〔2019)12号)将于2024年3月31日执行期满,经市政府2024年3月26日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巢湖市财政局巢湖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巢湖市税务局2024年3月28日巢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31号)和《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3)1081号)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中庙街道)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住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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