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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社会参与、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的原则,对非法集资活动以防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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