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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升历史文化传承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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