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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胜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间所开展的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第三条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第四条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适当、诚实守信等原则,尊重和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间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或承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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