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6页

第2页 / 共6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4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11月2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8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第三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结构安全原则,强化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指施,构建持续发展完善的防护体系。第二章安全技术第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实施分区防护,防护区域按照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生产控制区(可以分为安全I区和安全Ⅱ区)和管理信息区(可以分为安全Ⅲ区和安全N区)。不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控制区、管理信息区可以分别独立设置。第五条电力监控系统各业务模块应当根据功能和安全等级要求部署。对电力一次系统(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业务模块应当按照安全【区防护要求部署;与安全【区的业务模块交互紧密,对电力生产和供应影响较大但不直接实施控制的业务模块应当按照不低于安全Ⅱ区防护要求部署;与电力生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