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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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养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养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养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养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养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养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殿票、存托凭证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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