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2016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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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12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保证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简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京杭运河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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