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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群众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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