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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勤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指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有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事故调查处理中的造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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