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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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章重要活动报告第四章事件报告第五章核事故应急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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