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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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功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方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商务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鸟鲁木齐海关组成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督促指导和服务各地(州、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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