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5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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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梁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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