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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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