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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2015年7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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