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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3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航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第五条民航计量器具包括通用计量器具和民航专用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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