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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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