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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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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