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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2024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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