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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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四)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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