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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一、总体要求(一)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二)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4.一致性原则。商业银行认定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时,应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使用与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一致的计量方式。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三)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1.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2.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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