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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二)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商业银行应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与交易对手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四)本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长期限结算交易。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认定标准为:金融工具结算日远于交易日后五个交易日,或远于其市场惯例结算日。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汇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票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并保持主要风险因子判断方法的一致性。若商业银行难以辨别主要风险因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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