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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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三)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六)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七)商业银行应采用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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