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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第三档商业银行适用于本办法正文及附件的相应监管规定。其中,本附件已作规定的,按本附件执行;本附件未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二)第三档商业银行按照本附件规定,认定合格监管资本,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并进行信息披露。(三)第三档商业银行应遵循匹配性原则,根据本行的风险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以确保资本充足水平与本行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第三档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监督检查,督促银行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风险情况适时对第三档银行资本监管标准、计量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二、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定义(一)第三档商业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应满足以下最低资本要求: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2.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二)第三档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不计提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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