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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外部评级使用规范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二)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三)商业银行应明确所选择的外部评级机构使用的评级符号与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之间的映射关系,需考虑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覆盖范围、外部评级机构采用的违约定义及评估方法论等因素。(四)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资质评估报告、评级与风险权重之间的映射方法论及相关支持文档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五)商业银行应披露确定相关资产风险权重时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该机构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以及按照外部评级机构不同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六)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应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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