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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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