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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效力范围:全文有效发文日期:2019-04-23生效日期:2019-04-23(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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