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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捍卫烈士、关爱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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