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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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