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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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目录监督第一章总则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二章回避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三章受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四章审查第十章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第一节一殷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本规则。第三节抗诉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第四节出庭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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