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4施行,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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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W20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功法山东省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www.gov.cn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米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https://www.gov.cn/zhengce/2013-12/18/content_5714882.ht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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