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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目录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一章总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第一章总则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第五节货运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节机动车雏修经营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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