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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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鸟-昌-石”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鸟-昌-石”区域大气环境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其他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本条例所称“鸟-昌-石”区域包括鸟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塔城地区沙湾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二师。第三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自治区“鸟-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污染减排、清洁能源替代,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强化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等,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鸟-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治和兵地共治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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