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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6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集中供热行为。目录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第一章总则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第二章规划建设原则。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第四章设施管理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第五章法律责任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第六章附则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第一章总则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管理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适用本条例。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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