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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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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