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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第三条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管理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理责任。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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